20. 工程接收
20.1 当乙方承担的全部工程完成且令人满意地通过了合同规定的最后检验,乙方应向甲方及其代表发出通知,并承诺在维修期内将完成任何未完成的工作。上述通知和承诺均应采取书面形式,且被视作乙方的要求,要求甲方提供工程竣工证书。甲方应在乙方发出通知后的15(十五)天内向乙方发出工程竣工证书,上面注明他确认的按合同完工的日期,并交给业主一份证书副本;或给乙方书面指示,指出他认为在发出证书前乙方尚需完成的工作。甲方在书面指示后还应指出影响工程完工的缺陷。乙方在令甲方满意地完成工程并修正缺陷后的15(十五)天内有权收到竣工证书。
20.2 同样,按本条20.1规定的程序,在如下情况下,乙方可要求甲方发出竣工证书。
20.2.1 在合同规定了另外完工期限的部分永久性工程完成;
20.2.2 工程的一部分已经完成,令甲方满意,且已被业主占用。
20.3 如果部分永久性工程已完成且令人满意地通过了合同规定的最后检验,甲方应在全部工程完工前发出这部分工程的竣工证书。一旦证书被发出,乙方即被视作已承诺在维修期完成未完成的工作。
20.4 如果针对部分工程在全部工程完成前发出了竣工证书,如证书中未明示,并不视作在地面或地表的平整工作已完成。
21. 合同的暂停执行
21.1 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执行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将合同的任何部分暂停执行,该通知包括暂停执行的内容及时间。
21.2 乙方可继续执行合同未暂停的部分。合同的暂停部分将于10天后或双方同意的时间继续执行。
21.3 合同的暂停执行不能限制或免除乙方合同下的义务,但因合同暂停而导致的交付延期除外,延期时间为合同暂停时间加额外5天。
21.4 合同的暂停(指合同内所有子项工程的暂停),并暂停期限在15天内,则甲方对乙方执行暂停指令而产生的合理的不可避免的费用及导致的利润损失及预期利益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21.5 如果因甲方原因(政府行为、指令、业主行为或不可抗力除外)造成合同暂停(指合同内所有子项工程的暂停)期限超过十五(15)天,则甲方承担第十六(16)天起乙方窝工的人工工资,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当暂停期限达到三十(30)天时,乙方应将其施工人员安排到乙方其它工程或遣散人员,甲方停止支付乙方人工工资。
21.6 依本条产生的对乙方的任何付款或对甲方的返还款项均需立即完成。甲方的责任仅限于前面所提到的付款,对于进一步的源于合同的暂停包括但不限于对预期利益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22. 转让及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