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或合同收益(除了向乙方的开户银行支付到期款项外)转让。
22.2乙方不得分包本工程,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即使甲方同意,乙方仍将承担合同义务。分包人及其代理人、工人的行为、失误、失职将视为乙方责任,由乙方承担责任。
23. 合同的解除
23.1 通知改正: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履行其职责、责任和义务,甲方可以通知乙方在合理的时间内纠正并补救其违约行为。
23.2 如果乙方在接到上述通知后5天内未遵从通知,并且这种忽略或违约构成了对合同的严重违犯,或者未采取其它补救措施,或者因为乙方发生了破产事件,那么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和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由此导致的乙方预期利益或机会的丢失,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23.3 合同解除通知自送达乙方时即生效。
23.4乙方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工作: 在解除合同的30日内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内,乙方完成以下工作:
23.4.1 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
23.4.2 甲方提供的所有信息及乙方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他文件移交给甲方。在乙方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甲方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23.4.3 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23.4.4 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
23.4.5 向甲方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其中包括:乙方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物资(含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正在加工的、运输途中的、运抵现场尚未交接的),甲方承担解除合同通知之日之前发生的、合同约定的此类款项。乙方自行处理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分包人的关系。
23.4.6 经甲方同意,乙方将其与被解除合同或被解除部分工作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甲方或(和)甲方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永久性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23.4.7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其未被解除的合同部分工作。
23.4.8 在解除合同的结算尚未结清之前,乙方不得将其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措施材料撤离现场或(和)拆除,除非得到甲方同意。
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