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总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总承包人承担什么责任?
答: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19.分包单位能否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答:不能。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0.承包人能否将主体结构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
答:不能。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21.虽然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是否还需要支付工程款?
答:需要。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2.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是否应当与监理人订立书面的委托监理合同?
答:应当。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3.承包人通知发包人检查隐蔽工程,发包人迟延检查的,承包人能否请求赔偿损失和顺延工期?
答:可以。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八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4.承包人建设的房屋质量不符合约定,修理、返工、改建后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承包人是否还要承担其他责任?
答: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