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律师咨询免费网!

律师咨询免费网

仰法律,忠于客户

刘律师电话:157-2191-7767


来访请电话预约

西安律师-民法典法律知识问答与案例简析
来源:陕西省律师协会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379天前 | 21753 次浏览 | 分享到:
西安律师-民法典法律知识问答与案例简析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9.蒋某经过某一小区住宅楼被楼上抛掷的烟灰缸砸中头部,致使头部重创,经抢救无效死亡。后蒋某亲属将该楼层全部住户及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院请求承担赔偿责任。公安机关依法及时调查取证。经查,该高空抛掷的烟灰缸是该小区20楼住户贾某抛掷,事发时贾某与妻子发生家庭纠纷,由于情绪激动将烟灰缸抛掷出窗外。请问责任如何承担?

答:蒋某途中被高空抛掷物砸中致其身亡,其亲属虽起诉该小区全部住户及物业管理公司,但经公安机关查证属于20楼住户贾某抛掷行为所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高空抛物属于违法行为,出现高空抛物行为时公安机关应依法及时调查,本案中经公安机关查证高空抛物是贾某实施的行为,根据本条规定,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故本案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应当由贾某依法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10.辛某夜间开车回家,正常行驶过程中车辆撞到路面上的建筑垃圾,车辆发生侧翻导致辛某死亡,辛某家属是否要求道路管理部门赔偿损失?

答:道路管理部门有义务巡查路况,及时清理道路上遗撒、倾倒等妨碍通行的物品。由于找不到倾倒建筑垃圾的实际行为人,道路管理部门又不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因此道路管理部门应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