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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律师-民法典法律知识问答与案例简析
来源:陕西省律师协会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610天前 | 25508 次浏览 | 分享到:
西安律师-民法典法律知识问答与案例简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6岁的小明,其父母因生计长年在外打工,将小明的监护权委托给其爷爷。一日,小明的爷爷带其外出玩耍时,小明和小华发生口角动手推了小华,造成小华摔倒头部受伤,最终住院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之后,小华的父母要求小明的爷爷承担全部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费用。有在场的人能够证明在小明与小华发生争吵时,小明的爷爷在一旁玩手机,未及时制止。请问责任如何承担?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小明的父母将监护职责委托给其爷爷,并不能免除其父母承担侵权责任。小明的爷爷作为受托人,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时候才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小明的爷爷存在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并不是全部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5.魏某系个人,其通过园林公司承包园林绿化工程。工程承包后,魏某为尽快完成工程到劳务市场雇佣朱某等个人参加绿化工程,在干活过程中朱某因观察不周,从施工车辆上掉到地上并导致脚后跟骨折,经司法机构鉴定朱某构成十级伤残 ,朱某与魏某及园林公司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请问责任如何承担?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朱某与魏某之间形成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朱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魏某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朱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自身也存在过错,朱某对损害事实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6.权利人王某发现某网站上署名为张某的一幅绘画作品其实是自己所作,于是通知某网站并提供了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某网站接到通知后未及时将通知转达张某,亦未采取相应措施。后王某以自己遭到严重损失为由,将某网站和张某起诉至法院。请问责任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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