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本案是一起网络侵权案件。某网站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权利人王某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将通知转达网络用户张某,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某网站应当与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7.急救中心接到“120”急救电话,报警人(事发地辖区派出所民警)称患者因醉酒倒地,昏迷不醒,需“120”出诊。急救中心即刻指派距患者最近的急救车出诊,到达现场后随车医生立刻开展院前急救行为,经与现场民警沟通,因患者身上没有识别身份的材料,手机锁屏无法打开,按无主病人对待送至无主病人指定接收医院,并在指定医院完成患者交接手续,患者入住指定医院3小时后死亡,死因为突发脑溢血。死者家属向急救中心及接诊医院提出医疗索赔。
答: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该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由于医务人员没有对患者进行全面、细致的诊疗导致患者贻误最佳治疗时间,并最终导致患者死亡,医疗机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患者先后在两家医疗机构就诊,无法确认两家医疗机构对患者死亡责任大小的比例,两家医疗机构应对死者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并平均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8.李某是名爱狗人士,在自家养了一只德国牧羊犬。一日下班回家后李某发现狗狗不在家,随即便外出寻找。根据小区监控显示,狗狗逃出李某家后在小区内将行人朱某咬伤。李某认为咬伤朱某是狗狗自身的行为,与自己无关。后两人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请问责任如何承担?
答:李某饲养的狗在逃逸期间造成朱某损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理应由李某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