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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律师-民法典法律知识问答与案例简析
来源:陕西省律师协会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610天前 | 25507 次浏览 | 分享到:
西安律师-民法典法律知识问答与案例简析

2.王某是一个驴友,经常组织驴友去目的地穿越。某天王某在自建的驴友群内发布了第二天去森林公园出游的倡议,并且声明费用自理,风险自担,很快得到了很多人的响应,通过群内接龙共有20人报名参加。第二天大家在约定的地点集合乘坐大巴车前往目的地,在登山的过程中,驴友金某不慎从路边摔下山坡,导致身体多处受伤,众驴友报警并合力帮助,最终金某住院花费医疗费4万余元。后金某要求组织者王某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请问责任如何承担?

答:本案是一起人身损害侵权赔偿案件。在本案中,理清王某和金某的关系至关重要。金某是因为参加活动而受伤,王某作为群主提出倡议,金某自愿响应,本质上可以看做是一种自约行为,金某的受伤也不是因为王某造成的,因此根据《民法典》一千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王某对金某的受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在这里我们要和活动组织者的责任分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过错责任,本案中王某并不是组织者,因此不能适用此条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3.某天张某正在人行街道上散步,突然被后面驶来的电动摩托车撞倒,摩托车驾驶员林某见状下车把张某扶起,一看张某没事于是准备驾车离开,结果张某把其摩托车钥匙拔了,要求其赔偿看病钱,否则就要扣摩托车,林某不同意,执意要走,张某不答应,林某无奈报警。请问责任如何承担?

答:本案是一起人身侵权案件,案件的焦点在于张某有没有权利扣留林某的摩托车?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只有有权部门才能扣留他人财产,个人不能随意实施扣留行为,如果有侵权行为应该通过行政或者司法手段解决。但是根据《民法典》一千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受害人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实施自助行为,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该条的规定,张某可以暂时扣留林某摩托车,但是应该及时做报警处理,不能借故长时间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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