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小张应当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39.高空抛物致他人人身受到侵害,各楼层住户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答:高空抛物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责任,难以确定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并具有追偿权。《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40.朱某夜间开车回家,正常行驶过程中车辆撞到路面上的建筑垃圾,车辆发生侧翻导致朱某死亡,朱某家属可以要求道路管理部门赔偿损失吗?
答:可以。《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部分 案例简析
1.小李和小军是同事关系,因二人上班路线一致,因此二人经常互蹭对方车辆上班。某天早上,小李开车小军坐副驾驶。路上有一辆车加塞,小李不让,后加塞车辆强行超车并道,小李大怒,反超而过,反超后由于速度过快导致和前车追尾而发生事故,坐在副驾驶的小军因为没有系安全带,头被前挡风玻璃碰撞,后住院治疗花费3万元。经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事故,小李负全部责任。
答:本案是一起人身侵权案件。案件的焦点在于小李对小军的负伤是否承担责任?该如何承担?本案中显然小李在事故中负有全责,因此是有重大过失的,而小军自身因为没有系安全带也是有过错的,同时由于小李并不是营运车辆,小军属于无偿搭乘人,因此,根据《民法典》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小李应当为小军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该减轻对小李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