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监护人的权利有没有限制?
答:有,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25.被监护人可以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吗?
答:可以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26.监护人可以撤销吗?
答:根据个人和有关组织申请可以撤销。
可撤销的情形有: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实施严重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7.被撤销监护资格的人是否还要承担义务?
答:被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配偶、子女等须继续承担抚养、扶养、赡养费。
28.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可以恢复监护人资格吗?
答: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29.哪些情形下监护关系终止?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法院认定的其他情形。
30.宣告失踪时间的条件?
答: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可以申请宣告失踪。
31.失踪的起始时间怎样界定?
答: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32.失踪人的财产代管有什么规定?
答: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33.代管人的责任和义务有哪些?
答: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利益;在保管财产范围内清偿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其他应付费用;因故意或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4.财产代管人可以变更吗?
答:可以。代管人不履行职责,侵害失踪人的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变更。
35.失踪人重新出现怎么办?
答:申请撤销失踪宣告,请求财产代管人移交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36.宣告死亡的时间条件?
答: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两年。但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不受二年时间限制。
37.什么人可以申请宣告死亡?
答: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申请。
38.死亡时间怎样计算?
答: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死亡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