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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470天前 | 2184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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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

  (一)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

  (三)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公布、撤销、更正、删除失信信息的,参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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