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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十大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610天前 | 5084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十大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

  2017年9月9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王飞抓获,从其家中及陆柒捌公司租用的仓库查获“咔哇氿”饮料共计723件25瓶。各地亦陆续召回“咔哇氿”饮料18505件。经鉴定,从裕豪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果味香精CD123”、在王飞家中和仓库查获的以及召回的“咔哇氿”饮料中检出含量为80.3ug/ml至44000ug/ml不等的γ-羟丁酸成分。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一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飞制造毒品γ-羟丁酸并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王飞明知使用γ-丁内酯作为生产原料会产生毒品γ-羟丁酸成分,购买并使用γ-丁内酯调制成混合原料,委托他人采用其指定的工艺和配比,加工制成含有γ-羟丁酸成分的饮料并对外销售,贩卖、制造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王飞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百二十七万元。

  上述裁判已于2020年9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新型毒品犯罪呈上升趋势,与传统毒品犯罪相互交织。新型毒品形态各异,往往被伪装成饮料、饼干等形式,极具隐蔽性和迷惑性,易在青少年中传播。本案就是一起制造、贩卖新型毒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王飞批量制造含有国家列管精神药品γ-羟丁酸成分的饮料,大量销往全国多地娱乐场所,社会危害大。人民法院根据王飞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判处了刑罚。

  案例7:陈国龙等贩卖毒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为抗拒缉毒警察抓捕,驾车肆意冲撞,危害公共安全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国龙,男,苗族,1981年3月12日出生,无业。2002年11月18日至2017年3月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先后六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四年不等的刑罚,2018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李镇,男,汉族,1986年2月18日出生,无业。2013年5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9月25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

  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陈国龙四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7颗。被告人李镇明知陈国龙贩卖毒品,仍两次驾车陪同陈国龙贩卖。

  同年7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陈国龙乘坐被告人李镇驾驶的车辆行至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某街道时,被前来抓捕的公安人员拦截。公安人员出示警官证,要求二人停车。陈国龙指挥李镇倒车逃避抓捕,与其后方的出租车相撞。公安人员上前制止,陈国龙、李镇拒绝停车,不顾周围群众安全多次冲撞,致3名公安人员轻微伤,并致一辆摩托车以及两户居民楼大门损坏,损失共计3189元。后公安人员抓获二人,当场从陈国龙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0.5克,从其所乘车上查获甲基苯丙胺0.2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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