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判决已于2021年5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物流业的发展,犯罪分子利用网络、物流实施毒品犯罪的情况日渐增多,毒品交易手法更趋隐蔽、多样化。本案就是一起犯罪分子使用“互联网+虚拟货币+物流寄递”手段贩卖毒品的典型案例。比特币是一种认可度较高的虚拟货币,具有匿名性等特点,在本案中被用于毒品交易支付。谢彭、叶楚骏利用网络联系毒品订单,以比特币形式收取毒资,使用虚假姓名寄递毒品,隐蔽性强。人民法院依法对二被告人判处了相应刑罚。
案例5:陈嘉豪贩卖毒品案
——利用微信在酒吧等处多次出售新型毒品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嘉豪,男,汉族,1999年6月1日出生,无业。
2018年3月至6月,被告人陈嘉豪通过微信联系等方式,在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酒吧、酒店等处向吕聪聪、宋佳能、张晗出售毒品氟硝西泮片剂(俗称“蓝精灵”)24次,共计104粒,违法所得4110元。陈嘉豪归案后,其亲属帮助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嘉豪非法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氟硝西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陈嘉豪多次在酒吧等地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陈嘉豪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其亲属代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陈嘉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判决已于2021年2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氟硝西泮是国家列管的精神药品,俗称“蓝精灵”,与酒精作用后危害更大。近年来,“蓝精灵”在酒吧等娱乐场所较为流行,青少年群体是其侵害的主要目标。本案就是一起利用微信在酒吧等地多次出售氟硝西泮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陈嘉豪明知吕聪聪等人购买氟硝西泮片剂是提供给酒吧客人饮酒时使用,仍多次贩卖,情节严重。人民法院根据陈嘉豪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进行了惩处。
案例6:王飞贩卖、制造毒品案
——将新型毒品伪装成饮料销往多地娱乐场所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飞,男,汉族,1979年6月2日出生,成都陆柒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柒捌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3年7月,被告人王飞注册成立陆柒捌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6年开始,王飞多次以陆柒捌公司名义购买γ-丁内酯,将γ-丁内酯与香精混合,命名为“香精CD123”。2016年5月,王飞在隐瞒“香精CD123”含γ-丁内酯成分的情况下,委托广东康加德食品实业有限公司为“香精CD123”粘贴“果味香精CD123”商品标签,委托裕豪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按照其提供的配方和技术标准,将水和其他辅料加入“果味香精CD123”,制成“咔哇氿”饮料。后王飞将“咔哇氿”饮料出售给总经销商四川玩道酒业有限公司,由该公司销往深圳、贵阳、广州等地的娱乐场所,各级经销商亦自行销售。至2017年8月,王飞购买γ-丁内酯共计3575千克,裕豪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收到“果味香精CD123”共计1853千克,王飞销售“咔哇氿”饮料共计52355件(24瓶/件,275ml/瓶),销售金额115870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