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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十大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379天前 | 4328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十大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志东非法制造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唐志东伙同他人非法制造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其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唐志东提供制毒原料、辅料、工具、技术并负责制毒关键环节,安排他人具体操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地位和作用最为突出的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唐志东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唐志东已于2021年5月24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我国制造甲基苯丙胺等合成毒品犯罪突出,甲基苯丙胺已成为国内滥用人数最多的毒品,防控形势严峻。本案就是一起大量制造甲基苯丙胺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唐志东纠集多人制造甲基苯丙胺,不仅是制毒原料、工具、核心技术的提供者,还是制毒关键环节的操作者,对毒品的顺利制造起着决定性作用。本案查获的甲基苯丙胺成品达8千余克,另查获毒品半成品近17千克,社会危害极大,且唐志东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人民法院依法对唐志东判处死刑,体现了对制造类毒品犯罪的严厉惩处。

  案例3:张月东等贩卖毒品案

  ——诊所医务人员向吸毒人员出售精神药品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月东,男,汉族,1969年11月13日出生,乡村诊所经营者、医生。

  被告人郭和聪、林进泉、刘继盛、江耀勤、赖友辉、朱志伟、蔡永辉、叶小美、蔡建军、张美霞、林倩如,均系诊所经营者、医务人员;被告人周桢淳、陈志炜,均系农民。

  2016年至2017年9月间,被告人张月东在其经营的福建省平和县文峰镇文美村“文美卫生室”,向被告人周桢淳、陈志炜和罗文强、林元正、陈智辉等吸毒人员出售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以下简称可待因口服液,每包10ml,含磷酸可待因9mg)共计375次,得款110957.8元。

  2015年底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郭和聪等11名医务人员分别在福建省漳州市城区、乡镇、农村各自经营的诊所内,向被告人周桢淳等吸毒人员出售可待因口服液,次数为4次至267次不等,得款在2150元至82812元之间。被告人周桢淳将部分购得的可待因口服液向被告人陈志炜、罗文强、林元正等多名吸毒人员出售共计91次,得款41420元,陈志炜将部分购得的可待因口服液向陈智辉出售共计12次,得款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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