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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律师-门面商铺租赁合同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379天前 | 2380 次浏览 | 分享到:
西安律师-门面商铺租赁合同

,须与第一期租金同时支付。

2、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及时搬迁,并付清所有费用。甲方在确认房屋完好及乙方付清所有费用的情况下,将押金无息退还乙方。

3、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所欠租金、费用等,甲方可在押金中抵扣,不足部分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补足。

4、甲方扣留押金不免除或减轻乙方根据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或其他责任。

第十条 合同解除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并有权依法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及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乙方迟延支付租金超过 3 日的,或欠缴各项费用达 200 元的;

(2)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3)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房屋及附属物品损耗,或擅自对房屋进行改造的。

(4)乙方利用承租房进行任何违反法律活动,或损害公共、他人利益的。

(5)乙方存在其他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房屋用途的行为。

2、租赁期内,任一方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并额外向对方支付三个月租金,可提前解除合同。

3、合同因任何原因解除,乙方须立即向甲方返还房屋、恢复原状,无法恢复原状的须支付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并支付已租赁期间的租金、缴纳因租赁产生的一切费用。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迟延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均应按月租金的 0.5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迟延支付房租或迟延返还房屋及钥匙的,每逾期一日均应按月租金的 2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违约金不足以抵付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还应赔偿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若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损毁或天然灾害而造成其他或者财产性命损失的,双方互不负责。

第十三条 其他

1、合同期满后,如乙方继续租赁房屋,须于期满前 10 日内向甲方提出请求,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合同。在同等的条件下,乙方持有优先权。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二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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