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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诉加多宝(中国)   饮料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414天前 | 2547 次浏览 | 分享到:
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诉加多宝(中国)

  饮料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3)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345号民事判决:一、确认被告加多宝中国公司发布的包含“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广告词的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虚假宣传行为;二、被告加多宝中国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删除和撤换包含“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广告词的产品包装和电视、网络、视频及平面媒体广告;三、被告加多宝中国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重庆日报》上公开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四、被告加多宝中国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大健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0万元;五、驳回原告大健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加多宝中国公司和大健康公司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4)渝高法民终字第0031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加多宝中国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2017)最高法民再151号民事判决:一、撤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渝高法民终字第00318号民事判决;二、撤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345号民事判决;三、驳回大健康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加多宝中国公司使用“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广告语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需要结合具体案情,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判断涉案广告语是否片面、是否有歧义,是否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

  首先,从涉案广告语的含义看,加多宝中国公司对涉案广告语“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的描述和宣传是真实和符合客观事实的。根据查明的事实,鸿道集团自1995年取得“王老吉”商标的许可使用权后独家生产销售“王老吉”红罐凉茶,直到2012年5月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之间的商标许可合同作出仲裁裁决,鸿道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在长达十七年的时间内加多宝中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作为“王老吉”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通过多年的广告宣传和使用,已经使“王老吉”红罐凉茶在凉茶市场具有很高知名度和美誉度。根据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的证明,罐装“王老吉”凉茶在2007——2012年度,均获得市场销量或销售额的第一名。而在“王老吉”商标许可使用期间,广药集团并不生产和销售“王老吉”红罐凉茶。因此,涉案广告语前半部分“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的描述与统计结论相吻合,不存在虚假情形,且其指向性也非常明确,指向的是加多宝中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生产和销售的“王老吉”红罐凉茶。2012年5月9日,“王老吉”商标许可协议被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无效,加多宝中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开始生产“加多宝”红罐凉茶,因此在涉案广告语后半部分宣称“改名加多宝”也是客观事实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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