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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西安律师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460天前 | 2616 次浏览 | 分享到: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西安律师

此致

________ 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

____ 年____ 月____ 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 ____ 份。

上诉请求:写明对原判全部或哪一部分不服,是要撤销原判、全部改判还是部分改判。

事实与理由: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而言,而不是针对对方当事人。

针对原审判决、裁定论证不服的理由,主要是以下方面:

1、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2、原审确定性质不当;

3、适用实体法不当;

4、违反了法定程序等等。

八、行政案件再审条件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九、行政案件再审时效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如果认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或者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或者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或者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不得申请再审,但可以就离婚案件已经处理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

二〇一八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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