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关于出租人同意利用装饰装修物的认定。在房屋未被拆除或尚未确认拆除的情形下,关于出租人是否同意利用装饰装修物,法院应根据个案中装饰装修实际使用状况、生活日常经验以及装饰装修的实际利用价值综合予以认定。出租人在诉讼中就是否同意利用装饰装修的意见前后不一的,除出租人已作出合理解释,或有充分证据证明装饰装修无法利用,如已拆除或即将拆除的情形之外,法院一般不宜轻易认定出租人不同意利用装饰装修物。
与合同解除情形下装饰装修损失的计算以残值损失为准不同,合同无效后的装饰装修损失计算只应考虑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尚存在的实际价值,即以现值损失为准。
一般情况下,现值损失的认定可采用“现存价值评估法”予以确定,即对纠纷发生时现存装饰装修物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具体数额可根据个案中装饰装修物的性质、使用寿命、损耗程度、实际剩余利用价值及市场行情等因素予以综合认定,避免一方额外获益。在装饰装修物价值较小且双方对数额争议不大时,应尽量促成当事人就装饰装修物价值达成一致意见,以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需要注意的是,在租赁房屋已被拆除或部分拆除的情形下,如有其它证据反映装饰装修现状的,如相关装修合同、支付凭证、拆除前现场照片等,法院可委托鉴定机构对现值损失予以评估。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进行鉴定的,应区分个案不同情况对承租人装饰装修损失予以认定。如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导致其举证困难的,法院可适用举证缓和规则,以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无效时,在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扩建的情况下,产生的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在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的情况下,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达成一致但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费用由出租人负担;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由双方按照过错责任分担。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对双方的过错责任及损失的认定,可根据合同的相关约定、租赁标的物本身的合法性、双方的报建义务、配合行为、扩建受益情况、扩建规模、风险控制、造价费用现值等因素,结合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确定合理的责任比例及损失金额。
无效房屋租赁合同案件中,承租人自行扩建,该建筑物因系违法建筑被拆除后,承租人要求出租人分担损失的,法院应结合承租人是否要求办理建设手续、是否对违法建筑物风险得以预见、出租人是否因该建筑物收取租金等因素予以综合认定。
如案例二中,因B公司出租的厂房本身不具备合法建设手续,在此基础上扩建后的建筑物取得合法手续的可能性较小,故对于扩建部分拆除的风险,B公司应有预见能力,但B公司仍持放任态度同意A公司扩建,其应就相关损失承担次要责任。因此,法院判决B公司赔偿A公司一定比例的扩建费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