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装饰装修物处理中计算现值损失不同,扩建损失以扩建物的造价为标准。基于平衡双方利益的考虑,法院计算该类损失时一般可采用工程造价费用支出法,即以扩建时承租人实际支付的工程造价费用作为扩建损失。实践中,具体数额可根据个案中扩建物的使用状况、实际利用价值、出租人的扩建受益情况、市价波动、政策形势等因素予以综合认定,避免任何一方因合同无效而获益。
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依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承租人应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包括租赁房屋及实际占有房屋所获取的占有利益;出租人则应返还承租人因签订合同所获取的利益如租金、保证金等。实践中承租人应返还的财产与出租人应返还的租金等可相互抵扣。
无效房屋租赁合同案件中,因牵涉事项较多,往往需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审理期限较长,法院应先充分询问当事人关于租赁房屋的使用现状。如租赁房屋已处于无人使用的空置状态,法院应引导双方当事人及时交接租赁房屋,以避免双方在诉讼期间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出租人既可依约要求承租人返还房屋,亦可在实际使用人系次承租人的情况下,以房屋所有权人的名义要求次承租人腾退房屋。出租人仅以承租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法院可向其释明,告知其可追加次承租人为共同被告,或者申请通知次承租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也可直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次承租人人数过多,且诉求利益各不相同,则法院不宜追加次承租人为第三人,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由当事人另行解决。
合同无效情形下房屋占有使用费的认定并无绝对标准,但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在审理时法院应避免简单、机械地以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标准确定占有使用费标准,要充分考虑承租人经营或添附等行为与房屋增值或贬值之间的关联性,避免利益失衡。
在标的物违法、房屋具有重大瑕疵不能正常使用,或因租赁合同期限较长,租赁市场价格发生大幅波动、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明显背离市场价格的情况下,如完全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确定占有使用费则有失公平。此时,法院应促成双方当事人就使用费标准达成一致;无法达成一致的,可审查承租人对房屋的实际使用状况、房屋适租性、承租人是否对房屋质量问题提出异议、要求修复以及合同目的是否实现等多项因素,并参考同类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情况,合理认定占有使用费的计算标准及调整比例。
如案例三中,C公司使用涉案房屋对外正常经营已持续较长时间,法院结合C公司使用涉案房屋的情况及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租赁市场价格变动情况、房屋瑕疵、合同履行状况等因素综合认定C公司应按照合同租金标准的60%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