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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律师-建工合同无效情形下“管理费”裁判意见11则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353天前 | 1635 次浏览 | 分享到:
​西安律师-建工合同无效情形下“管理费”裁判意见11则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上海联众公司认为,湖北工程公司违法分包,其收取的管理费违背客观事实,缺乏法律依据。对此,本院认为,因湖北工程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以联营协议的方式分包给上海联众公司,违反了《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该协议应为无效。故湖北工程公司要求按照该合同约定收取13%的管理费据理不足。综合考虑到上海联众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在施工中实际接受了总包单位湖北工程公司的管理服务,上海联众公司应向湖北工程公司支付相应的管理费用。结合双方对于合同无效均有过错,且上海联众公司在其法定代表人易王东已与湖北工程公司签订《协作型联营协议书》的情况下,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否认案涉协议及授权委托书的存在,过错较大,本院酌定按照审定总价的9%计算管理费,即7371396元(81904400元×9%),超出的管理费3276176元作为工程款由湖北工程公司支付给上海联众公司。案例索引:上海联众建筑装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案号:(2018)最高法民再317号;裁判日期: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9.实际施工人没有资质而借用公司名义,对违反禁止非法转包也是明知的,故其不能依据内部承包合同无效而主张不予扣除管理费,反而因合同无效而获益,转包方实际参与了案涉工程的施工管理,有权收取管理费用。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无效系因违反禁止违法转包的强制性规定,实际施工人周拥军没有资质而借用七冶公司名义,对违反禁止非法转包也是明知的,故其不能依据内部承包合同无效而主张不予扣除七冶公司应当收取的管理费,反而因合同无效而获益。七冶公司实际参与了案涉工程的施工管理,其在应付款项中主张扣除相应的管理费用属于相互履行的抗辩,并非必须通过反诉提出,原审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总价款的2%在应付款项中扣除管理费用,并无不当。案例索引:周拥军与七冶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587号;裁判日期:二O一八年十月十八日。10.工程项目由无建筑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组织施工,不能按照有资质企业组织施工标准计取企业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应予酌减。工程款由工程直接费、工程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四部分组成。税金、规费为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依规必须缴纳的费用。企业管理费为间接费,难以从工程造价鉴定结论中剥离、扣减。但是,案涉工程项目由无建筑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司玉杰组织施工,不能按照有资质企业组织施工标准计取企业管理费,原审法院将依据定额确定的企业管理费计入应付工程款不当,企业管理费应予酌减。本院在鉴定结论的基础上对达连河商业区工程款企业管理费扣减30%。案例索引:李柏刚、依兰县教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司玉杰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7)最高法民再247号;裁判日期: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11.作为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明知无相应建筑施工资质的情形下仍向其违法转包,存在明显过错,且不能举证证明其实际参与了工程建设的相关管理,实际施工人实际承担了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施工企业主张管理费可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富利公司作为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明知胡水根无相应建筑施工资质的情形下仍向其违法转包,存在明显过错,且不能举证证明其实际参与了工程建设的相关管理,胡水根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实际承担了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二审法院对富利公司的管理费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案例索引: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胡水根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7)最高法民再395号;裁判日期: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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