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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对专用于疫情防控的款项应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案例2
解除对不宜长期保存的原材料的查封有助于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符合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案例3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工资账户存款不能产生扣留、提取收入的法律效果
案例4
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向股权所在市场主体送达冻结法律文书构成有效冻结
案例5
私募基金账户内资金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或投资人本身的债务,不得强制执行
案例6
公司股东与一人公司财产混同的,法定条件下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
案例7
执行程序中不能直接执行追加为被执行人的遗产管理人的自有财产
案例8
查封、抵押在先而租赁在后,承租人所提异议不作为案外人异议处理
案例9
以购买了抵押房产、享有优先于抵押权的权利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作为案外人异议处理
1、对专用于疫情防控的款项应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基本案情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菏泽中院)在执行东方资产山东分公司与睿鹰制药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睿鹰制药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睿鹰制药公司向菏泽中院提出异议,以该款项系供睿鹰制药公司用于生产菏泽市牡丹区政府部门采购的防疫特效喷剂,系专用于疫情防治的款项,法院不得冻结为由,请求解除对上述存款的冻结。
审理结果
菏泽中院认为,睿鹰制药公司提交的“政府采购及仓储合同”第四条明确显示,睿鹰制药公司不能直接使用案涉账户内款项,须全部完成供货且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故睿鹰制药公司主张因菏泽中院冻结其银行账户,造成其防疫物资生产因原料采购等资金来源中断而陷入停滞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其异议理由不能成立。遂裁定驳回睿鹰制药公司的异议请求。睿鹰制药公司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申请复议。
山东高院认为,本案审查焦点系菏泽中院对睿鹰制药公司案涉账户内存款采取冻结措施是否得当。为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3日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涉疫情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进一步突出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案涉账户资金系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为采购防疫药品而拨付睿鹰制药公司的专项资金,其来源为中央财政支持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资金,因此,该笔资金系专用于疫情防治的资金,依照上述意见,人民法院应审慎对上述资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确保其专款专用。虽然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睿鹰制药公司须完成供货且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案涉账户资金,但该约定并不能改变案涉账户资金专款专用的性质,不管睿鹰制药公司是否完成供货并验收合格,该笔资金最终应专用于防疫药品原材料采购、生产、仓储及运输等环节。据此,山东高院裁定撤销菏泽中院的异议裁定,解除对睿鹰制药公司案涉账户存款的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