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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院发布:执行异议、执行复议典型案例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353天前 | 3826 次浏览 | 分享到:
山东高院发布:执行异议、执行复议典型案例

典型意义

本案是优先于抵押权的案外人异议典型案例。当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申请执行人对涉案房产享有抵押权,执行抵押房产过程中,案外人以其在抵押登记之前购买了抵押房产,享有优先于抵押权的权利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但不否认抵押权人对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其异议的目的是排除执行,而并非排除、否定生效判决,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审查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是可以阻却执行的规定;除此之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尚未取得所有权,但享有应向其交付的债权请求权,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债权请求权原则上不能阻却执行,也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的优先受偿权。本案案外人提出的异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或第二十九条,故依照第二十七条之排除规定,可阻却对涉案执行标的的执行,也可对抗申请执行人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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