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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院发布:执行异议、执行复议典型案例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353天前 | 3822 次浏览 | 分享到:
山东高院发布:执行异议、执行复议典型案例

典型意义

本案系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服务保障疫情防控的典型案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及山东高院先后通知要求在涉疫情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进一步突出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发挥司法社会职能、服务疫情防控大局。本案被执行人睿鹰制药公司承担着政府采购的防疫药品生产、仓储等任务,案涉账户存款系政府为采购防疫药品而拨付睿鹰制药公司的专项资金,应确保该款项的专款专用。因此,对专用于疫情防控的涉案款项,应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避免影响该款项专款专用及疫情防控大局。


2、解除对不宜长期保存的原材料的查封有利于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符合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基本案情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淄法院)在受理孙某亮与久利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时,根据孙某亮的申请,对久利公司办公楼、厂房、土地、机器设备以及9000多吨原料油进行了查封。执行过程中,久利公司以临淄法院存在超标的查封,对原料油的查封造成公司无法正常生产经营,无法保障职工生活,违背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久利公司愿意提供相关置换财产等为由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原料油的查封。临淄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对查封的久利公司的财产以及久利公司提供的相关置换财产的价值进行了评估。

审理结果

根据查明的相关财产价值及抵押情况,临淄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执行实践,网络司法拍卖一般较评估价降价起拍,且抵押权等权利在拍卖、变卖成交后予以优先受偿,不宜拍卖前予以全额扣除。但考虑到当前的经济形势,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为了久利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在久利公司已提供相关置换财产,且承诺将解封的原料油专项用于公司复工复产的情况下,解除对原料油的查封为宜,对解除查封的原料油由孙某亮、久利公司共同监管,仅限用于久利公司的生产经营。故临淄法院裁定久利公司的异议部分成立,解除了对原料油的查封。

典型意义

执行工作中要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被执行人有多项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法院应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本案临淄法院查封的原料油若长时间不进入生产流程会导致其价值大幅减损,影响企业生产经营,进而不利于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在被执行人已提供相关置换财产,且承诺将解封的原料油专项用于公司复工复产的情况下,解除对原料油的查封,符合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有利于被执行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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