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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352天前 | 353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军人地位



  第三章 荣誉维护



  第四章 待遇保障



  第五章 抚恤优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军人地位和合法权益,激励军人履行职责使命,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军官、军士、义务兵等人员。


  第三条 军人肩负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的神圣职责和崇高使命。


  第四条 军人是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军人,保障军人享有与其职业特点、担负职责使命和所做贡献相称的地位和权益,经常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障军人地位和权益的责任,全体公民都应当依法维护军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服务军队战斗力建设为根本目的,遵循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物质保障与精神激励相结合、保障水平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以及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负责所在行政区域人民政府与军队单位之间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方面的联系协调工作,并根据需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 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列入预算。


  第八条 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军队各级机关,应当将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情况作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等工作评比和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军人权益保障提供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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