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我们也注意到,目前国际上也在对该项领金条件进行反思和调整,如法国失业保险制度改革规定,雇员每五年可以有一次“主动辞职同时获得失业保险”的权利;德国规定,如果职工主动离职,在面临最长达3个月的“封锁期”后可以继续申领失业保险金;我国台湾地区规定,主动辞职满一个月后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但考虑到对于主动辞职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学界、社会、各部门尚未完全形成共识,法律法规又明确规定需满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领金条件,因此,还需我们继续研究探索,积累更多经验,寻求合适时机,充分研究论证后加以推进。
为应对突发疫情影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决策部署,确保失业人员待遇应发尽发、应保尽保,5月份,我部会同财政部下发《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明确规定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即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将保障范围扩展至所有参保失业人员,拓展了现行法律法规的受益范围。实际操作中,各地普遍把参保缴费不满1年、参保缴费满1年但主动离职等情形纳入失业补助金政策适用范围,大大提高了政策受益面,在关键时期兜牢兜实民生底线。可以说,失业补助金政策的出台阶段性解决了主动离职无法申领失业保险金的问题,能有效避免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双方恶意规避法律法规情形,为我们今后适当放宽“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领金条件、更好发挥失业保险制度功能提供了政策样本。
二、关于停发失业保险金
您提出的“一边领失业保险金一边做临时工”的问题和“找到工作后即不再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建议,本质上指的是停发失业保险金的条件。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形之一的,停发失业保险金。
需要说明的是,在当前失业保险制度框架内,“重新就业”指的是用人单位招用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主要原因是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本身调整的是单位就业的权利义务,不调整自雇就业。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上述规定说明,失业保险制度框架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正规劳动关系的基础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