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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西安律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296天前 | 314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西安律师





  (一)未成年人;



  (二)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



  (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五)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



  (六)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第二十六条 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后,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相关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时,不得限制或者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九条 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三十条 值班律师应当依法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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