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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西安律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296天前 | 3149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西安律师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



  (二)接受指派后,不及时安排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或者拒绝为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提供支持和保障;



  (三)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二)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



  (三)收取受援人财物;



  (四)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四条 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参照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九条 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提供法律援助,我国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参照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条 对军人军属提供法律援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十一条 本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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