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应当向公众提供停车泊位实时发布、停车引导、泊位共享、收费信息等服务。
鼓励企业参与停车服务和管理的智能化、信息化建设。
第八条 倡导合理用车、绿色出行。鼓励在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及其他可以实现自备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停车,换乘公共交通出行。
第九条 鼓励对违法停车、违法从事停车经营、擅自占用公共停车位等行为进行举报;鼓励开展维护停车秩序等志愿活动。
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规划和建设停车场,应当集约利用土地,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配置资源,并与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相衔接。
第十一条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在停车资源普查的基础上,会同发改、资源规划、交通、公安、城管等部门组织编制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差别化供给和需求调控的基本原则,确定停车场布局和规模,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并将停车场与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紧密衔接。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本市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二条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将土地供应纳入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保障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
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主城区五千平方米以下的地块优先用于建设公共停车场等公用配套服务设施。
第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投资和扶持社会资本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拓宽停车场建设投资渠道,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用地取得、城建费用减免、资金补助和经营环境优化等方面制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的需要,制定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建筑、商住综合体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应明确公共停车位的配置比例。公共停车位应当相对独立,标识明显。
新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标准设置一定比例的访客车位。访客车位应当集中设置,标识明显。
建筑物功能发生改变的,应当按照停车位配建标准重新核算停车配建指标,并足额配建。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民住宅区、大中型建筑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增建停车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