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运营与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集约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综合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集中容纳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第四条 综合管廊的建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有序推进、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综合管廊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综合管廊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综合管廊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
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综合管廊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
发改、财政、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交通、城管、水行政、公安、文物、应急、人防、工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综合管廊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综合管廊建设资金的统筹,将建设资金和运营补助纳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推动社会资本参与综合管廊的建设和运营。
鼓励管线单位参与综合管廊投资建设和运营。
第九条 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提高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资源规划、发改、城管、水行政、人防等部门,在地下管线普查的基础上,统筹各类管线实际发展需要,组织编制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征询管线单位及社会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的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第十一条 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与各类地下管线、城市道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轨道交通、文物保护、人民防空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合理确定综合管廊建设布局、管线种类、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综合考虑城市发展和安全,预留和控制有关地下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