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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法律责任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住建、资源规划和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在综合管廊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照市人民政府授权,比照区县人民政府职责,负责辖区内综合管廊的建设管理。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