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21修正)
(2014年10月30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4年11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环境噪声的规划控制
第三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五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六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声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及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声环境质量负责。
第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编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负责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商业、文化娱乐等经营场所固定设备产生噪声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宣传庆典、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中,使用音响、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方式产生噪声以及临街商业门点使用音响产生噪声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之外的社会生活噪声和车辆产生噪声的监督管理。
资源规划、住建、交通、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生态环境、公安、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声环境保护工作,调解因环境噪声产生的邻里纠纷,开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