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重复提起异议拖延执行的,法院应否受理-西安律师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参照上述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相同理由对法院查封、拍卖等执行行为先后提出多次异议的,如执行法院对在先提出的异议已经受理,并作出处理结果的,对在后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