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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2021修正) -西安律师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239天前 | 3451 次浏览 | 分享到:
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2021修正)-西安律师

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2021修正)-西安律师


  (1995年6月15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3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2年11月27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2月2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1年9月28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 2011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养犬限制与登记管理
  第三章 犬只防疫管理
  第四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五章 养犬自治管理
  第六章 犬只收容与经营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限制和规范养犬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限制养犬实行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和养犬单位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农业、城管、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参加的限制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限制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限制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限制养犬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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