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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2021修正)-西安律师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891天前 | 2645 次浏览 | 分享到:
西安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2021修正)-西安律师

西安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2021修正)

  (2017年8月30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文物保护单位
  第三章 一般不可移动文物
  第四章 考古勘探与发现
  第五章 利用与社会参与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的保护按照《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可移动文物。

  第四条 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分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

  第五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是本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内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开发区范围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资源规划、住建、公安、城管、水行政、农业、市场监管、文化旅游、民族宗教、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将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逐步建立健全多元化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资金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资金支持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

  第七条 文物行政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文物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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