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基于执行标的被抵押或查封后与被执行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提出执行异议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停止对执行标的的处置或者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不予支持。
14.案外人基于以房抵债协议对被执行房产提起案外人异议的,应如何处理?
参考意见:对于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的债务清偿期届满,在查封前已经与被执行人签订合法有效的以房抵债协议并实际合法占有被执行房屋,且不存在规避执行或逃避债务等情形的,可以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审查。
如案外人系建设工程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其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真实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外人享有的工程价款与抵债标的的价值相当,且工程款清偿期已经届满,案外人基于建设工程价款与被执行人订立合法有效的以物抵债协议,主张其已支付相应对价,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一般应予支持。
15.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为夫妻一方,夫妻另一方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主张权利,或者对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是否系共同财产或其份额提出案外人异议,请求排除执行的,法院应如何审查?
参考意见: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为夫妻一方,夫妻另一方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主张权利,或者对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是否系共同财产或其份额提出案外人异议,请求排除执行的,法院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进行审查。
16.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件中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
参考意见: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的,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执行标的转让或受让的相关合同的订立与履行情况、资金往来情况以及其他与执行标的相关的基础性法律关系的证据等。被执行人承认案外人的权利主张的,不能免除案外人的举证责任。
17. 案外人针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但执行异议裁定错误告知当事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当事人提起诉讼被驳回起诉的,应如何救济?
参考意见:案外人针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执行异议裁定本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却错误适用了第二百二十七条,并交代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权利。当事人提起诉讼被驳回起诉的,可对执行异议裁定申请执行监督;法院亦可依职权启动执行监督程序进行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