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法院受理执行异议后,异议审查中的相关法律文书是否需要送达所有当事人?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执行实践中,“相关当事人”应按照下列标准认定:一是被执行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申请执行人、该执行行为涉及的其他被执行人为“相关当事人”;二是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该执行行为涉及的被执行人为“相关当事人”;三是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申请执行人、该执行行为涉及的被执行人为“相关当事人”;四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申请执行人、异议标的所涉及的被执行人为“相关当事人”。执行法院在制作执行异议裁定时,可只将相关当事人在裁定首部列明,并将异议裁定送达列明的当事人。
03
《执行疑难法律问题解答(三)》
一
执行程序问题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为分期履行,在对到期债务申请执行后,执行期间后续债务陆续到期,是否仍应对新到期的债务申请执行?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申请执行人只能对已经到期的债权分期或一并申请执行,对未到期的债权不能申请执行,对新到期的债权应另案申请执行。
2.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多个债务人承担债务,申请执行人只申请执行部分债务人,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又申请执行其他债务人的,法院应当按照新收执行案件还是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如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有多个债务人各自单独承担明确的债务的,应按照新收执行案件予以立案,如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有多个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的,应按照恢复案件予以立案。
3.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双方当事人互负履行义务,双方当事人分别申请执行的,应如何处理?
答: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义务有先后顺序的,先履行义务一方未履行义务而对后履行义务一方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应以申请执行的条件不成就为由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执行申请。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如履行义务性质相同,应视为同时履行;如履行义务性质不同,一般情况下,可根据义务的性质确定履行顺序,即行为义务先于特定物交付义务和金钱给付义务,特定物交付义务先于金钱给付义务。
4.法律文书生效后,法院立案执行前,对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原执行依据?人民法院应如何审查?达成或履行和解协议是否引起执行时效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