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被执行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法院能否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商品房预售监管账户中的资金?
答: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者,购房者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购房款。商品房预售资金属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当综合考量相关法律、法规等对有关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管理规定,在保证建设工程施工正常进行、工程建设资金充足的前提下依法执行。因此,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持有关监管部门审批手续、生效法律文书等,请求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支付工程进度款,法院应予支持。
13.法院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明确:“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根据上述规定,法院有权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社保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法院冻结、扣划。
14.被查封财产设有抵押且经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拍卖价款优先受偿,首封法院在对查封财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时,如一拍保留价大于抵押债权数额,流拍后确定的二拍保留价低于抵押债权数额,应如何处理?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规定对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司法拍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保留价确定后,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应当重新确定保留价;重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该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依照前款规定流拍的,拍卖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负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如二拍保留价低于抵押债权数额,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