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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修订)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436天前 | 898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修订)

  第八十六条 国家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应当占国内生产总值适当的比例,并逐步提高。

  第八十七条 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下列事项的投入:

  (三)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作用的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

  (四)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

  (五)关系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健康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的应用、推广;

  (六)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农业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

  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国家在经费、实验手段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八十八条 设立国家科学技术计划,应当按照国家需求,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

  国家建立科学技术计划协调机制和绩效评估制度,加强专业化管理。

  第八十九条 国家设立基金,资助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

  国家在必要时可以设立支持基础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国际联合研究等方面的其他非营利性基金,资助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第九十条 从事下列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一)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或者科学技术普及的用品;

  (三)为实施国家重大科学技术专项、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重大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或者零部件;

  (四)科学技术普及场馆、基地等开展面向公众开放的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六)法律、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活动。

  第九十一条 对境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科技创新产品、服务,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予以限制。

  政府采购的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通过订购方式实施。采购人应当优先采用竞争性方式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或者企业进行研究开发,产品研发合格后按约定采购。

  第九十二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投资等方面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开发保险品种,促进新技术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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