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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204天前 | 3792 次浏览 | 分享到:
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2021年6月25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8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
  第四章 停车场的经营和管理
  第五章 机动车停车行为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促进停车场规划、建设,规范停车秩序,引导绿色出行,改善交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设置、使用,以及停车秩序、停车服务适用本条例。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国家和本省、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路内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建筑物配套建设以及临时设置的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供特定对象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

  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包括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

  第四条 本市机动车停车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治、科学规划、高效利用的原则,建立以建筑配建停车为主,道路路外公共停车为辅,道路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停车保障体系。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机动车停车工作,保障资金投入,将机动车停车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立停车管理协调机制,解决机动车停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区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工作,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停车场规划、建设、设置、使用及停车秩序治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辖区内停车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停车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停车管理相关政策、标准和服务规范,会同相关部门对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

  公安、住建、资源规划、城管、市场监管、发改、财政、大数据、消防救援、税务、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智慧交通城市建设,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服务系统,整合停车数据信息,实行实时动态管理,实现全市停车泊位一网统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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