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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205天前 | 3796 次浏览 | 分享到:
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社会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其所有权人可以自行经营、维护和管理,也可以依法委托运营、维护和管理。

  利用业主共有场地、道路设置停车场用于经营的,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管理方式和经营单位。

  第三十四条 利用公共停车场进行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等相关手续。

  专用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纳入公共停车场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共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的专用停车场的经营单位,应当自办理完相关手续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资料到所在辖区停车工作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一)营业执照;

  (二)合法使用场地的材料;

  (三)交通组织图,包括出入口、标志标线、停车泊位、交通设施设置等内容;

  (四)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六条 停车场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经营单位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备案机关变更备案信息;停止经营服务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告知原备案机关,并同时向社会公布,及时做好退费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利用建筑退红线范围设置的停车场,停车管理设施应当设置在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并利用可移动的护栏或者花坛等与道路人行道进行隔离。

  第三十八条 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出入口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设置候车通道,设置的候车通道不得侵占道路。

  第三十九条 公共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的专用停车场的经营单位,应当将停车信息纳入本市停车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并将出入口采集的车辆数据、视频图像接入本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相关单位应当对收集到的信息依法保密。

  鼓励停车场经营单位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对停车设施、设备及时升级改造,实现停车数据采集、车位预约、实时空余车位显示等智能化功能。

  本市实行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电子收费。停车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推进电子收费工作时限。

  第四十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交通、公安、住建等部门,依法制定差别化、阶梯式收费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停车场经营单位依照价格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市场情况自行确定收费标准。

  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服务收费,依照物业、价格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政府财政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停车收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停车费收入上传至电子收费系统,按照管理体制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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