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擅自将公共停车场改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按每日每平方米五元处以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法律责任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照市人民政府授权,比照区县人民政府职责,负责辖区内机动车停车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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