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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西安律师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809天前 | 3333 次浏览 | 分享到:
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西安律师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全社会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守法履约意识,自觉遵守公序良俗,履行社会责任,弘扬诚信文化,共同提升社会信用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八条 本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升信用信息共享水平和信用服务支撑能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和社会治理机制,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立政务诚信监督评价机制和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公职人员的诚信教育和信用管理,依法履职、诚信施政、守信践诺,增强决策透明度,提升政府公信力,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省政务诚信建设相关工作,依托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运行陕西省政务诚信监测系统,建立全省统一的政务诚信档案,推进政务诚信信息共享,实施政务诚信监测,定期开展政务诚信评价。


  设区的市、县(市、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政务诚信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协同做好政务诚信信息共享、政务诚信评价、政府机构失信治理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变更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应当增强法治意识,恪守契约精神,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约,诚信履约、公平竞争。


  鼓励市场主体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提升信用管理能力,防范信用风险,参与信用建设示范创建等活动。


  第十二条 社会成员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法律、法规,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社会成员应当树立信用意识,关注自身信用状况,维护自身良好信用。


  第十三条 司法机关应当推进司法公信建设,严格公正司法,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增强司法工作的公信力、权威性,提高社会公众满意度。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业信用管理制度和行业信用记录,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推行信用承诺制度,依据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依法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惩戒措施,推动信用管理和服务创新,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加强重点人群职业信用建设,推广使用职业信用报告,引导职业道德建设与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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