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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付工资之劳动监察作用-西安律师
来源:劳人社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791天前 | 502 次浏览 | 分享到:
欠付工资之劳动监察作用-西安律师

欠付工资之劳动监察作用


在劳动者遭遇拖欠或克扣工资的情况下,如果劳动关系明确、争议事实相对比较简单,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启动劳动监察程序;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立案、调查,核实用人单位待支付的工资金额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劳动监察这一解决途径具有以下优势:

1、劳动监察大队调查处理周期短,投诉一般要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调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要作出处理,因此周期较短、效率较高。

2、劳动监察大队可以主动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全面的调查和检查,并不限于劳动者投诉的事项,“由点及面”对用人单位有很大的威慑力,还可以采取进场、书面审查、委托审计等各种措施主动进行调查取证,减少甚至免除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

3、用人单位发生在2年内的违法行为,劳动监察大队都可以查处,并且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2年。因此,对于离职后已经超过1年仲裁时效但是未超过2年查处期限的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4、劳动监察大队具有行政执法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使用人单位迫于压力尽快为劳动者补发工资,即便用人单位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还可以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5、在劳动监察大队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政处理决定后,如果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劳动监察大队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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