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参与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指引
目录
第一章解答法律咨询
第一节解答法律咨询专业规范
第二节法律咨询登记与统计
第二章代写法律文书
第三章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
第一节申请与受理的程序
第二节当事人基本信息
第三节办理法律援助委托手续
第四章庭前准备工作
第一节调查取证 / 166
第二节其他庭前准备工作
第五章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
第一节作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援助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案件的,应当做到以下方面
第二节作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案件的,应当做到以下方面
第三节律师作为未成年被告人辩护人在审判阶段介入案件的,应当做到以下方面
第四节律师作为未成年被害人代理人的,应当做到以下方面
第六章未成年人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 / 172
第一节民事案件基本要求
第二节监护侵权案件
第三节婚姻家庭类案件
第四节学生伤害事故案件
第五节童工案件
第七章结案与归档
第八章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效果评估
第一节受援当事人对援助工作的评估
第二节司法机关、社会机构对援助工作的反馈
第三节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应当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律师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工作者,应在依法公平维护贫弱人群合法权益的同时,推动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培养人民群众对法律和司法的信心。为了指导律师专业化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倡导法律援助案件中律师高标准、严要求的职业操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章
解答法律咨询
〖1*7〗第一节解答法律咨询专业规范
第1条解答咨询时,工作规范、用语文明,依法答疑解惑,不得与咨询人争吵。
第2条解答咨询时,应当尽量将法律专业的工作术语转化为有助于咨询人理解的通俗易懂的语言。
第3条解答未成年人咨询时,在谈话语言、方式、场所等方面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予以特殊考虑。
第4条及时答复信件咨询和网上咨询,在收到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案情紧急的除外)。
第5条原则上,解答法律咨询应当由律师进行,或者由律师指导实习律师或法学院校实习学生提供咨询。
第6条实习律师或法学院实习学生可在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向咨询人了解情况,但应当对咨询事项登记,留存证据,交由律师提供咨询意见。
第7条重复咨询的案件尽量由原接待律师继续负责解答(案情紧急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