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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参与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指引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152天前 | 5390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61条办案机关已经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人员开展社会调查的,律师应当向办案机关申请查阅社会调查报告。律师认为社会调查报告不全面或者遗漏对未成年人有利的重要信息的,应当申请办案机关补充进行社会调查或者自行收集未成年人的社会背景信息。

 

 

 

 

第62条应当对逮捕必要性提出辩护意见;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及时提供材料,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第63条犯罪嫌疑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帮助其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第64条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涉嫌罪名认定不当,或者有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应当向办案机关出具法律意见书,提出纠正意见。

 

第65条发现侦查人员有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发现有管辖不当、非法搜查、非法羁押、扣押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情况的,应当向有关机关出具法律意见书或代其提出控告。

 

第66条侦查阶段案件终结以及没有进入审查起诉程序的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律师应当帮助未成年人提出相关记录封存申请,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对相关材料予以封存。

 

 

 

第二节作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在审查起诉

 

阶段介入案件的,应当做到以下方面

第67条应当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被指控犯罪行为时的年龄是否与其真实年龄相符;与真实年龄不符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核实其真实年龄的申请,进行相关调查。

 

 

 

第68条应当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第69条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与其通信,应当了解其在押期间是否使用了戒具、是否与成年人分别关押以及是否能够继续接受义务教育等情况。

 

第70条应当调查和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或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

 

第71条应当及时了解办案机关是否委托有关机构或人员对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的情况;未开展社会调查的,律师应当建议办案机关对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律师也可以主动就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状况、生活、学习环境、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心理状态以及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

 

第72条办案机关已经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人员开展社会调查的,律师应当向办案机关申请查阅社会调查报告。律师认为社会调查报告不全面或者遗漏对未成年人有利的重要信息的,应当申请办案机关补充进行社会调查或者自行收集未成年人的社会背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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