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0条应当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被指控犯罪行为的年龄情况,向当事人解释年龄的意义,提示其不能伪造,当年龄确有问题时,收集证据要全面真实。
第91条应当积极促成与被害人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为未成年被告人争取轻缓处理结果。
第92条应当了解未成年被告人家庭是否具有监护帮教条件。
第93条在会见被告人时,应当听取被告人陈述和辩解,了解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有无违法之处,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和常用专业术语,告知被告人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提示被告人重视最后陈述。
第94条发现未成年人存在异常精神和心理状态时,应当帮助或者建议其监护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做精神病鉴定、心理状况评估。
第95条应协助被告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帮助其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第96条应当了解公诉人、法庭组成人员的情况,协助当事人确定有无申请回避的事由。
第97条应当亲自、准时参加庭审,记录庭审笔录。
第98条应当庭发表辩护意见,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
第99条发表辩护意见时,应当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和理由。
第100条庭审中,发现侵害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及时指出,要求改正。
第101条宣判后,应当会见被告人,询问其对判决的意见及是否上诉。
第102条当事人不服判决于法无据时,应当建议其息诉服判。
第103条律师应当向法院提出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的申请,建议法院等相关机关对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相关材料予以封存。
第104条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和名誉,避免过失泄露未成年人犯罪的信息或者扩大影响。
第四节律师作为未成年被害人代理人的,应当做到以下方面
第105条应当帮助被害人调取证据、申请有关机关立案。
第106条应当对被害人的隐私权给予特别保护。
第107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来自各方面的对被害人的继续伤害。
第108条询问被害人时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性侵害案件监护人未到场或应被害人要求的,应当有同性别律师在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