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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流程-西安律师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791天前 | 2243 次浏览 | 分享到:
财产保全流程-西安律师

财产保全流程-西安律师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可以分为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执行前保全三种。

 

相较于我国法院对“诉前保全”受理率低的特点,“书面材料的准备”、“财产线索的明晰”对“诉前保全”的成功与否至关重要。

 

 

一、申请诉前保全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 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 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这里的情况紧急通常表现为相关财产可能被转移、转让、隐匿等,从而影响到债权的实现。

 

3. 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 须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5.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申请诉前保全的流程

 

 

1. 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部门提交诉前保全申请书及立案所需全部材料。

 

备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提交五份诉前保全申请书及三份起诉状,其他材料同一般立案材料的要求。

 

2. 立案部门审查如符合立案条件及诉前保全条件的,即接收材料。

 

备注: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由人民法院立案部门编立“财保”字案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3. 立案部门组成审判合议庭对立案及诉前保全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预交保全费。

 

4. 申请人提供担保。

 

备注:人民法院普遍接受保险公司以出具保函的形式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具体选择哪家保险公司,可参照人民法院推荐的保险公司名册,同时结合各个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率(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不等)等综合因素进行选择。人民法院对于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的格式内容有特定的要求,故,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服务时,需要求保险公司按照法院的保函样式出具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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