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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流程-西安律师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804天前 | 2288 次浏览 | 分享到:
财产保全流程-西安律师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六、财产线索相关证据材料

 

 

司法实践中,由于在诉前保全程序中,人民法院没有职权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和查询。因此,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时必须要提供明确、清晰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一)被保全财产为不动产的,应当提供产权证明材料(房产证复印件、房产查询单等)或者不动产具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人名称、产权证号或预售网签号、不动产所在行政区域、道路、楼盘名称、具体房号等);

 

(二)被保全财产为银行存款的,应当提供储户姓名、开户银行名称、账户、币种和账户类型;

 

(三)被保全财产为机动车辆的,应当提供机动车的车牌号、车辆登记管理机关等信息;如请求扣押的,还应当提供还机动车现具体的停放位置;

 

(四)被保全财产为有限责任公司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应当提供具体公司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及注册(或托管)机构、出资额度和股权份额等信息。被保全财产为上市公司股票或其他可供保全的有价证券的,应当提供相应账户信息及交易场所或证券公司名称及地址;

 

(五)被保全财产为到期债权的,应当提供财产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价值、所有权人,现具体存放位置等详细信息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保全时已经存在的财产证据或线索,申请人应当一次提供完毕。保全的财产价值不得超过诉争标的额。

 

 

七、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1. 被申请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居、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 被申请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3. 被申请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 被申请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5. 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6. 被申请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8. 人民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企业的财产;

 

9. 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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