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立案部门审判合议庭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保全裁定,具体由立案部门审判合议庭主审法官出具。
6. 立案部门应当及时送交立案部门编立“执保”字案号的执行案件至执行局,执行局立即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冻结、扣押)。
保全措施实施后,实施保全的部门应当及时将财产保全情况通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部门,并将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副本等移送入卷。“执保”字案件单独立卷归档。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7. 申请人自诉前保全执行终结之日起30日内向立案部门重新递交立案材料进行立案,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将受理费缴费凭证复印件交至作出保全裁定立案部门主审法官处。
注意: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三、申请诉前保全的受理费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4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费用为: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四、申请诉前保全应提交的材料
(一)诉前保全申请书、起诉立案所需材料;
(二)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委托代理材料;
(三)被保全财产的财产线索相关证据材料;
(四)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明确具体的法律关系的主要证据材料。
五、申请书应具备的内容
诉前保全申请书应具备的内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实践经验,必须写明“依据《民诉法》101条的规定”);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明确为申请的保全财产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