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0条未成年人受到严重虐待、遗弃的,应当帮助其提起刑事自诉。
 
第131条虐待、遗弃案件中应当走访邻居、到社区取证,应当协助当事人查验伤情。
 
第132条对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应当调查该监护人的财产状况。
 
第133条在监护人侵权案件中,应当充分尊重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见。
 
第三节婚姻家庭类案件
 
 
第134条代理婚姻家庭、解除同居关系、继承纠纷、抚养纠纷、探望权纠纷、收养关系纠纷等案件,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征求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见。
 
第135条应当告知直接抚养人和非直接抚养人对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第136条代理继承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应当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独立财产权,向其监护人解释相关法律规定。
 
第137条继承案件中,应当考虑胎儿特留份额的保护。
 
第138条办理收养类案件时,应当提示当事人办理收养手续。
 
第四节学生伤害事故案件
 
 
第139条涉及学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应当关注学生的受教育权,例如学生是否因诉讼受到不公正待遇。
 
第140条代理学生伤害事故案件的,应当积极和校方协商,代理学生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并注意疏导学生家属情绪,积极参与调解,避免激化矛盾。
 
第141条应当调查学校和学生各自的参保情况。
 
第142条涉及重大安全事故、严重体罚、性侵害等可能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帮助当事人向相关部门报案。
 
第五节童 工 案 件
 
 
第143条应当核实童工的真实身份和年龄。
 
第144条代理童工伤残和拖欠工资案件,应当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第145条应当调查企业关于录用人员信息的保存情况。
 
第146条应当调查童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状况。
 
第147条童工有伤残情况的,应当为其申请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
 
第148条应当从最大限度保护童工权益角度选择适用法律。
 
第149条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可能涉及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报案。
 
第七章
 
结案与归档
第150条应当对办案的过程进行完整的记录,办案记录应当包括以下方面内容: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情况、当事人提供证据以及律师调查取证情况、主持和参与调解情况、与相关部门联络情况、相关单位或人员对援助工作的评价与反馈、承办律师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