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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参与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指引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337天前 | 6371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159条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符合国家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告知或指导当事人向政府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

 

第160条如果不能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当事人耐心解释。

 

第161条不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将严重影响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汇报决定是否给予法律援助。

 

第162条情况紧急,可能激化矛盾、酿成社会混乱、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案件,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汇报并妥善处理

 

第163条应当充分尊重受援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人格尊严和各项合法权利,依法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164条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第165条律师参与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应当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积极化解社会矛盾。

 

 

 

(本操作指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负责起草。执笔人:张雪梅)

 

 

附件一

 

未成年人法律咨询登记表

年月日

 

 

 

咨询人

 

职业或单位

 

与当事人关系

咨询方式

 

通过何种途径知道热线

当事人姓名

 

当事人年龄

 

当事人性别

受教育情况及学校

 

家庭人员情况

 

联系电话

家庭经济状况

 

当事人类别

□刑事被害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民事受害人  □民事侵权人 □ 其他

对方当事人情况

 

姓名

年龄

学校

监护人

住址

联系电话

 

案件发生地

 

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城市或农村)

 

接待律师

咨询内容:

向其他单位求助情况:

答复内容:

详细案情分类

家庭:教育、继承、财产、抚养、变更抚养关系、探视权、居住权、非婚生、送养、收养、遗弃、虐待、性侵害、其他

 

学校:意外伤害事故、体罚、变相体罚、性侵害、受教育权、收费、学生处分、自杀自伤、被勒索、不公正待遇、教育方法、不良行为及严重不良行为矫治、其他

 

社会:交通、医疗、童工、未成年工、公共场所安全、意外伤亡、动物伤害、消费、户籍、伤害赔偿、不良文化信息、不良行为矫治、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其他

 

司法:民事诉讼程序、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犯罪(抢劫、盗窃、强奸、猥亵、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涉毒犯罪、其他)、刑事被害(强奸、猥亵、虐待、遗弃、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抢劫、其他)、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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